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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货回收卖方信息及物品登记管理 ,长沙旧货回收
责任编辑:长沙春辉家具回收商行,办公家具,空调电器回收公司 已被浏览:332 次 2018-1-12
1、旧货经营者在收购或受他人委托代销、寄卖旧货时,须确认对方身份,对方姓名、住址、职业以及年龄;买卖价值不超过1万日元的旧货(除摩托车和动力自行车及其零配件、家用电脑游戏机及其软件),或旧货商直接向买家销售自己的旧货时可以不必进行上述确认。如发现旧货有来路不明嫌疑,应直接向警察局举报。
2、旧货经营者须对经手的旧货(美术品类、手表珠宝首饰类、二手汽车及零部件、摩托车和动力自行车及零部件)使用账本或国家公安委员会统一制定的档案进行登记,或以电子方法记录。包括交易时间、旧货品种和数M、旧货特征、交易对象(除旧汽车交易对象)的姓名、住址、职业和年龄。登记簿须保存3年。价值不超过1万日元的旧货等(除摩托车和动力自行车及其零配件、家用电脑游戏机及其软件)、旧货商直接向买家销售自己的旧货时可不必进行登记。
3、旧货市场经营者须按照规定的账簿记录旧货交易的时间、旧货品种和数量、旧货特征以及交易双方姓名、住址等信息,或者用电子方法记录,并保存3年。
旧货商或者旧货市场经营者将上述账簿及电子方法内容丢失、毁坏时,须立即向所在地或者旧货市场所在地的警察署长报告